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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新县环保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7年版)

时间:2017-09-20 10:04 来源:未知 点击: 次
安新县环保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7年版)
  填报单位(盖章):安新县环境保护局     主要领导签字: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主体 承办机构(处室) 执法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规范性文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xk0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县环保局 环评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法人或其他组织 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报告表30日、登记表15日 环境影响报告书5日、报告表2日、登记表当日 不收费  
xk002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行政许可 县环保局 污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五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xk003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县环保局 污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15日主席令第57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20天 5天 不收费  
xk004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环保局 污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法人 20天 10天 不收费  
xk005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行政许可 环保局 污防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 20天   不收费  
xk00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环保局 环评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法人或其他组织 30天 15天 不收费  
cf1001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四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
第643号)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02 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
第643号)第三十九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省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03 违反建设项目“试生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年5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或者试运行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或者试运行,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14日省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04 违反环境保护污染处理设施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15日主席令第57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省人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年5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省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05 超标或超总量排污、违反限期治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各执法处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15日主席令第57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九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
第643号)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省人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修订)第四十五条、《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年5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经省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第二项、《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省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06 违反排污申报登记及其他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保部令第19号)第十七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07 违反现场检查制度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15日主席令第57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省人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保部令第19号)第十八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08 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一条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09 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15日主席令第57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年5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经省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八条第一项、《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省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14日省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10 违反突发环境事件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15日主席令第57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六十一条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6年1月13日经省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9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6月2日总局令第21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16日部令第34号)第三十八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11 违反其他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12 违反其他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15日主席令第57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经省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13 违反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14 违反其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年3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9月27日,总局令第40号)第二十一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15 违反其他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16 违反清洁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17 违反备案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一)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二)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三)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18 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2号,2012年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2月20月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19 违反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监控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15日主席令第57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一百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16年1月13日经省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9月19日总局令第28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2月1日环保部令第19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20 无许可证生产或未按证生产或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第二十八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一条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9日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 《河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21 违反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三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违法所得,处以所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市场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22 对违反信息公开制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2014年11月28日省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19日部令第31号)第十六条     法人 3个月   不收费  
cf1023 对违法排污受到罚款处理,被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15日主席令第57号,2015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一百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2014年12月19日部令第28号)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cf1024 其他类的处罚 行政处罚 环保局 监察大队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1月2日省人大会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三、四、五、六项;《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年10月25日省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第七、八、九项   《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2月14日省政府令第2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个月   不收费  
qz2001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强制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2014年12月19日部令第29号)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30日,最长60日   不收费  
qz2002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强制 环保局 监察大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般30日,最长60日   不收费  
qz2003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行政强制 环保局 监察大队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10年4月8日国务院令第573号)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qz2004 代履行 行政强制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不按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六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qz2005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环保局 监察大队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收费  
sf10001 排污费征收 行政收费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1月2日国务院令第369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按月或按季征收   执行《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国家和省制定的收费标准  
jc11001 检查监督 行政检查 环保局 监察大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级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4月18日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     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随时   不收费  
填表人:李娜                            联系电话:5339271                              填表日期:2017年6月25日

发布者:环保局??责任编辑:信息科
关键字:安,新县,环保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