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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12-14 10:07 来源:未知 点击: 次
 
 
安政办〔2017〕57号
 
 
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面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精神,《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保政办发〔2016〕20号)文件精神,全面治理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建设领域施工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县人社局要加大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并通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人社局负责,住建局配合)
  (二)实行建筑劳务实名制管理。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含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须全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身份、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由农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县住建局要督促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住建局负责)
  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
  (一)落实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要严格落实《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办法》(冀建市〔2014〕19号)。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预储金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2016年以后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要全部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管理,农民工工资由签约银行根据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和建设单位出具的确认文书,按月支付到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未按规定足额缴存工资预储金的工程建设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县住建局不得颁发施工许可,不得开工建设。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也要严格落实工资预储金制度。(人社局、住建局负责,有关金融机构配合)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我县注册且两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要严格执行收缴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擅自减免收缴比例,确保工资保证金应收尽收。(住建局负责,有关金融机构配合)
 (三)严格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严格按照《保定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我县相应的管理办法,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妥善做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急处置工作。(财政局负责,人社、住建部门配合)
   三、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要坚持行政协调和依法解决相配合,相衔接,按如下程序处理:
1、对发生的农民工讨薪上访问题,县清欠办(住建局)要第一时间进行协调,搞好调查询问,分清责任,确定欠薪责任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调督促欠薪责任主体及时兑现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住建局负责)
2、对县清欠办协调未果的,人社部门劳动监察大队要主动介入调查,依法查清事实,确定支付责任主体,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督促支付责任主体从速解决,对到期拒不解决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人社局负责)
3、公安部门对人社部门劳动监察大队移送的案件,要及时办理,必要时要提前介入,依法调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由公安局负责)
4、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健全人社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况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由法院、检察院、人社局、公安局负责)
(二)及时处理欠薪争议案件。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作用,就近做好欠薪争议的调解。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发出支付令。对重大集体欠薪或涉案金额较大争议案件要及时上报,由上级机关挂牌督办。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由人社局负责,县法院配合)
(三)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县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发生重大群体讨薪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造成进京“非访”和进京赴省集体上访的,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要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动用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妥善处置。(由住建局、人社局、信访局、公安局及有关乡镇负责)
(四)联合惩戒欠薪失信行为。按照《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安排,我县加强建设领域劳动用工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和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筑施工企业同时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由人社局、信访局、住建局、人行等部门负责)
四、严格落实保障工资支付相关责任
(一)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和清偿主体责任。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本人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支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承担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对所发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监管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于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违法企业依法承担直接清偿责任。(由住建局负责,人社、公安部门配合)
(二)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1、对相关审批手续完备的房地产开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欠薪问题,由住建局负责依法协调解决,协调未果的,由人社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依法介入调查,依法解决,公安部门积极配合。
2、对校舍改造建设、卫生院改造建设、养老扶贫设施建设、市场建设等涉及房屋建筑及其相关设施建设和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发生的欠薪问题,由负责项目实施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住建、人社、公安部门配合。
3、对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完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小产权房)发生的欠薪问题,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协调解决,住建、人社、公安部门予以配合。
(三)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工作,对欠薪问题要主动协调,依法调查,积极处理解决。政府督查室负责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等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督办解决所属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等工作;检察机关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审判机关负责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司法部门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人民银行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对因责任不落实、监管责任不履行、相关人员工作不到位,导致本地重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高发、频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安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1日
 
 
 
 
发布者:信息科??责任编辑:信息科
关键字:关于,全面,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