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行政处罚
时间:2017-11-13 11:25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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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当前状态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备注 |
安 环罚〔2017〕030号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案 |
责令停止生产 |
罚款 |
2017年6月22日,接环保部、省环保厅驻雄安新区联合督查组交办事项,针对安新县申明亭五乐鞋厂存在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3日对安新县申明亭五乐鞋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于2005年3月份建设,2006年9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二层三层成型车间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环节,在生产时门窗敞开,未采取密闭措施。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安新县申明亭五乐鞋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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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32600029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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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志刚 |
1、责令停止生产。
2、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叁万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罚款叁拾万元,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成型车间生产时门窗敞开未采取密闭行为罚款拾伍万元,三项违法行为累计罚款肆拾捌万元。 |
2017.11.7 |
安新县环境保护局 |
0 |
13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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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环罚〔2017〕031号 |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案 |
责令停止生产 |
罚款 |
2017年6月22日,接环保部、省环保厅驻雄安新区联合督查组交办事项,针对河北亿兆鞋业有限公司存在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23日对河北亿兆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08年6月开始建设,2012年1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二层成型车间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环节,在生产时门窗敞开,未采取密闭措施。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河北亿兆鞋业有限公司 |
91130632662200618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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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文潮 |
1、责令停止生产。
2、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的成型车间生产时门窗敞开未采取密闭行为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三项违法行为累计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 |
2017.11.7 |
安新县环境保护局 |
0 |
13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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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环罚〔2017〕047号 |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案 |
责令停止生产 |
罚款 |
2017年6月29日接到环保部河北省环保厅驻雄安新区联合督查组交办事项通知单后,针对安新县三台镇鑫荣鞋厂存在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6月30日对安新县三台镇鑫荣鞋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于2012年3月开工建设,2013年9月份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安新县三台镇鑫荣鞋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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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32600017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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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双春 |
1、责令停止生产。
2、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行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两项违法行为累计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 |
2017.11.07 |
安新县环境保护局 |
0 |
13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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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环罚〔2017〕053号 |
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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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2017年7月4日接河北省环保厅第四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多家养猪场粪污直排坑塘,对白洋淀流域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问题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9日对安新县大王镇南河村袁文坡养猪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袁文坡养猪场存栏量约为350头,其中母猪80头年出栏量为1000头左右,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入猪场东侧的坑塘。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袁文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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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33196607191016 |
袁文坡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2017.11.07 |
安新县环境保护局 |
0 |
13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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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环罚〔2017〕056号 |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案 |
责令停止生产 |
罚款 |
2017年7月9日接河北省环保厅第四监察专员办公室第三巡查组交办执法检查情况表后,针对安新县张村世奇制鞋厂存在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10日对安新县张村世奇制鞋厂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厂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于2006年5月开工建设,2007年3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扣底工序未安装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废气无组织排放。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安新县张村世奇制鞋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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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326000336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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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士其 |
1、责令停止生产。
2、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污行为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行为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三项违法行为累计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整。 |
2017.11.07 |
安新县环境保护局 |
0 |
13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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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环罚〔2017〕059号 |
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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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接到河北省环保厅第四监察专员办公室第三巡视组交办事项,针对安新县京南普济医院存在的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9日对安新县京南普济医院进行现场检查,2017年7月29日和2017年8月7日对该医院进行了补充检查和询问。经查,安新京南普济医院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于2014年1月开始建设,2014年8月建成并投入运营。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安新县京南普济医院 |
04797113063213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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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晗 |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
2017.11.07 |
安新县环境保护局 |
0 |
13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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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环罚〔2017〕067号 |
固体废物未按规定建设贮存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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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
接环境保护部河北省环保厅驻雄安新区联合督查组交办问题:“安新县寨里乡意达制鞋厂污染治理设施无活性炭更换记录,无危废储存间,一般固废管理不规范,废胶桶随意堆放。”针对交办问题我局执法人员于2017年7月5日对你厂进行检查,经查在6月27日环保部督查组检查时你厂废胶桶在厂区随意堆放,无固废储存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安新县寨里乡意达制鞋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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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632600085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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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连义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
2017.11.07 |
安新县环境保护局 |
0 |
130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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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环保局??责任编辑:信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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