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排行
|
安新县实行河长制公告时间:2017-08-23 09:39 来源:未知 点击:
次
安新县实行河长制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精神,按照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实施方案》《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及《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安新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2017年6月24日,县委、县政府联合印发了《安新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为引领,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五大发展理念,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进一步深化河长制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淀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淀健康生命、实现河淀功能永续利用。并认真做到领导带头、以上率下,全员参与、群防群治,强化巡查、联动管理,依法治理、长效修复,为打造优美生态环境、建设绿色智慧雄安新区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红线。把加强河淀管理保护作为雄安新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依法治河管河,强化规划约束、红线管理,保护优先,科学开发,促进河淀休养生息,实现人水和谐。
——坚持党政领导,推进社会共治。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作为全县各级党委政府创新水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河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精细管理。把解决河道行洪不畅和河淀生态脆弱、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淀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淀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一河一策、一淀一策、一地一策,精准发力,靶向治疗。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推进河长制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监督、考核和问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压实河长责任,促进工作落实。 三、实施范围 按照“一河一长、一淀或多淀一长、一地一长”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流域包干的管理体系,将县域内淀泊及其沟壕、所有河流、坑塘、沟渠等全部纳入河长制管理体系,确保每条河流、每个淀泊、每个坑塘、每条沟渠都有人管理,都有责任人,实现全覆盖、无遗漏。
四、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地表水污染严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城镇地下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到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得到消除,群众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用水效率明显提高,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 五、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 实行县乡村三级河长负责制。县级设立双总河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对全县河流、淀泊设立县级河长,分别由有关县级领导担任。乡镇、村对辖区内各河流、坑塘及沟渠分别设立乡级河长、村级河长。村设专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 实行河长参谋制。县水利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行政执法局、水产局和湿地办等部门为县级河长安排1名技术参谋,其它责任单位确定1名责任人和联络人。 设立河淀警长。由县政法委负责协调分区域配备公安干警。 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县政府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乡镇相应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二)河长职责 县级总河长对全县河淀管理保护负总责,对全县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重点对河淀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安全、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淀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县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分管河淀的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县级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组织研究河流水质现状和水污染成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河流污染问题,协调解决河淀的重点难点问题。 乡级、村级河长对分管的河流、淀泊、堤防、坑塘、沟渠等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组织对超标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河淀、倾倒垃圾非法取土,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水突发问题。 (三)部门责任分工 实行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长责任分工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时落实河长制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乡镇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逐河逐淀逐地明确各级河长责任区域和责任,不断完善河长制管理方式。 根据实行河长制工作需要,明确职责部门和分工。县级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 县委政法委负责制定“河淀警长”工作机制,协调、督导全县各级政法机关打击破坏河淀安全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县委对县直单位、乡(镇)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河淀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县编办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乡(镇)两级实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发改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重要河淀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实施,争取国家投资和政策支持。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危害河淀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托建立的“河淀警长”工作机制,协助县级河长做好河淀治理工作,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县监察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移交的河长制工作中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失职失责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的办公经费,统筹落实河淀管理、治理、保护等相关资金。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河淀及堤防岸线用途管制,推进河淀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实施《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河淀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在乡镇水域间设水质监测站。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县域内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理及环境综合整治。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 县水利局依据管理权限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河淀及堤防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河淀清障方案,配合司法部门建立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依法管理河淀的长效机制。 县水产畜牧局负责水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湿地办负责科学划定湿地管理保护范围,恢复湿地水域的生态功能。 县委农工委负责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垃圾及沟渠清理整治。 县农业局负责协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淀及堤防岸线绿化。 县民政局负责大力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推进丧葬方式改革,将淀泊、河流、湿地沿岸的坟茔逐步迁移。 县审计局负责河淀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县安监局负责加强河淀安全监管,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有害物质泄入河淀现象的发生。 县规划局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全县范围内河淀规划的制定。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开展中小学生河淀保护管理教育活动。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落实县级河长确定的具体事项,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乡(镇)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级职责与分工。 六、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防止新增不合理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到2020年,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2.全面提高用水效率。抓好行业节水。到2020年,高耗水行业用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抓好城镇节水,到2020年,全县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抓好农业节水,推进农田节水设施建设,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微灌和喷灌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 3.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实施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加强入河排污口管理,开展全县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调查,及时对入河排污口管理数据库进行更新;2018年底前,开展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并封堵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二)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4.严格河淀岸线水生态空间管控。到2018年底,在已完成流域面积内河道划界竖桩的基础上,完成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竖桩工作。 5.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20年底前,完成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并增加生态隔离防护设施等。 6.科学划定湿地管理保护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全县《湿地保护利用规划》,到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湿地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7.严格河淀管理范围内活动监管。集中整治非法挤占河淀的行为,加大河淀、湿地的保护力度,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淀、非法取土、倾倒垃圾,所有非法挤占河淀管理范围的行为全部退出(含围堤围埝拆除),恢复河淀、湿地水域的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8.全面整治不达标重污染河流。加大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力度。对全县6条入淀河流及淀区,逐一排查水质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编制达标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治理项目和工程内容。 9.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制定全县涉水污染企业退出实施方案,全面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将涉水污染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并于2020年底前分年度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业企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动工业企业入园进区。 10.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11.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淀区严禁规模化养殖。 1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化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规范和标准。到2019年,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13.加大河淀保护力度。利用现有渠道、沟、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严禁农田退水直接排放进入地表水体。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4.推进河淀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继续实施农村垃圾及河道保洁长效机制,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环境整治,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 15.建设沿河水系林网工程。开展河流堤岸及河流沿岸线防护林建设,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重点对县域内的6条入淀河流沿岸两侧及白洋淀周边实施绿化,营造水土保持林、特色经济林,构筑以河流、堤防为骨架的水系林网,实现河淀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16.建立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响应系统。推进“互联网+环保”,建设“智慧环保”。实施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河流以及县城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基础信息系统、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环境立体监测系统建设,形成流域源控响应数据库。到2020年,实现覆盖全县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及应急预警响应系统,实现水资源环境信息动态化、污染源和排污口智能化管理及机制。 17.加强美丽乡村建设。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到2018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消灭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入淀乱象。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8.加强湿地保护。以白洋淀湿地为重点,科学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实施隔离保护与自然修复、河淀连通性恢复、河流湿地保护与修复、河淀岸边带保护与修复等湿地保护工程,逐步将湿地保护区建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协调发展、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 19.加强河淀水生态保护。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强化水源涵养林的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 (六)加强执法监管 20.建立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成立由水利、公安、环保、行政执法、国土、农业、水产畜牧、湿地、住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依法治河管淀,发现问题现场处理。对顶风作案、暴力抗法、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实行河长制摆上日常工作议事日程,对河淀管理保护重要事项进行专题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建立总河长、河长目标任务责任制,实行签字背书。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促进河长制全面落实。 (二)创新制度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制度保证,建立河长名单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告全县主要河淀河长名单;建立河淀管理会议制度,包括党委政府专题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等。党委政府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河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协调解决河淀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河淀管理保护情况,会商协调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建立河淀信息共享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淀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淀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河淀管理奖惩制度,依法依规对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淀管理保护进行奖惩。依托六项制度,逐步形成县级管总、乡村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激励问责的奖惩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拓宽河淀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按照中央政策要求,县财政要积极落实河淀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经费。 (四)建立督查问责。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由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组成联动督查问责小组,以每个县级河长重要指示、重要批办事项、重大专题活动等内容为重点,对乡(镇)、村实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河淀及湿地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各级河长、各相关责任部门及乡(镇)等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要明确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程序,将考核内容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六)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河淀管理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职责以及管护目标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淀治理和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大力宣扬实行河长制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河淀及湿地保护公益活动,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淀、湿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七)社会联动共建。创新工作模式,使“河长制”工作实现从政府主导到全民参与。在全县开展保护河淀行动,发动全县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学校认领周边河淀,参与河淀日常巡查,定期义务劳动,协助河长履行工作职责;建立村级护水服务队、护水宣传队、护水监督队,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参与河流保护管理的主动性。制定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入到河淀及湿地综合整治工作中,形成全社会联动共建的浓重氛围。 河长制相关名单详情见附件:
发布者:信息科??责任编辑:信息科
关键字:安,新县,实行河,长制,公告,安,新县,实行河,
|